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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3    点击量: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硕士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体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两级构成,共同负责学位审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审定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术水平

第四条 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要求,可授予其硕士学位:

1. 在本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 学术型学位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须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1. 学制和学习年限要求

统招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2. 课程和学分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

(3)研究生按照学校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3.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满足《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工作基本要求》(附件1)及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规定的申请该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要达到的科研成果要求。

4. 无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已解除相关处分。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六条 学位论文规范

用于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一般不超过2位。学位论文模板和撰写要求必须严格遵照《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附件2)执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研究生提出学位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学院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参加学院组织的预答辩。

各学院根据申请预答辩研究生人数组成若干预答辩小组,每个预答辩小组成员由导师之外的3-5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须来自不同的导师组,设一名预答辩小组组长、一名秘书。秘书负责预答辩的组织、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工作。

预答辩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研究生根据预答辩评委意见修改论文,为下一步授位工作打好基础。预答辩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学位申请环节。

第八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树立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所有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在送审之前,必须进行相似性检测,检测具体要求遵照《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执行。对存在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合格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以按照申请学位流程提交评阅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阅是学院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抓手,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加强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

在学院学位论文评阅合格的基础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学位论文抽检是学校监控和评价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抽查结果作为评价相关学院、学科和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抽检要求遵照《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校抽检和学院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均合格的研究生方可申请答辩,经导师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均应公开举行(答辩内容确需保密的除外),一般安排在5月和11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遵照《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附件3)执行。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进行审议和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结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对学位申请者予以审议和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到会委员须为全体委员2/3以上,方为有效。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1.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学术成果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3. 学位证书颁发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公示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4. 学位撤销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假等行为的,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予以撤销,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注销其学位证书。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有异议者,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申诉答复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院负责执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见:https://yjsy.xpu.edu.cn/info/1063/3842.htm

附件二 见:https://yjsy.xpu.edu.cn/info/1063/3744.htm

附件三 见:https://yjsy.xpu.edu.cn/info/1063/3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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