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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11-14    点击量: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学术道德,科学地、诚实地获得研究成果,这既是思想素质也是学术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标准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为传承我校“厚德弘毅、博学笃行”的校训,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第二条 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第三条 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第四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第五条 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第六条 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八条 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本规定中涉及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技术鉴定成果、科技奖励成果、技术专利、工程设计(研究)报告等;学术论文又包括期刊(杂志)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统称为学术著作。

第九条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第十条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十一条 研究生署名“西安工程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要求双导师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经过两位指导教师共同签字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 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附页中印有“西安工程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西安工程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三年之内署名“西安工程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应该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三章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或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第十七条 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己出;或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第十八条 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或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或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或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或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即违反第三章中第十六条时,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即违反第三章中第十七条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学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即违反第三章中第十八条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西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被认定为监管失职,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给予全校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的受理部门为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接到涉嫌学术道德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已立项调查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由研究生部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进行处分的程序和原则,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按照《西安工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西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三十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由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经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本条例经2010年12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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