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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关于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5    点击量:

西工程大教字〔2016〕36号

为保证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对学校专任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必须具备的条作和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新开课

新开课主要指我校在岗青年教师、由校内其它岗位转入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校外单位调入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等首次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主讲工作。

(一)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应取得岗前培训合格成绩。

2.新开课的青年教师(不含体育、外语等),必须对课程的辅导、答疑、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经过两遍以上的实践锻炼,且效果良好。

3.必须熟悉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重点和难点。

4.辅导过程中,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试讲过部分章节,且效果较好。

5.开课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备课,制定教学日历,至少编写出课程学时2/3以上的授课讲稿。

(二)新开课资格的审核

1.每学期第五周前,各系(教研室)根据规定向所在学院(部)报送下学期新开课教师名单,并按规定列报试讲计划。

2.新开课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写出试讲讲稿,并在系(教研室)进行内容不同,不少于三次以上的试讲。系(教研室)认为合格后,报学院(部)审核。

3.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前,学院(部)根据新开课青年教师三次试讲讲稿内容和系(教研室)评语,写出评审意见。

4.各学院(部)根据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及评审意见,写出对新开课教师的资格审查意见,经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在报送教学任务书前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新开课教师的培养与检查

1.为了尽快提高新开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各院(部)应为批准新开课的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培养和帮助新开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

2.为保证教师新开课的教学质量,各系(教研室)、学院(部)和教务处都要对新开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全过程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新开课教师,促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或调整教学方案。

3.经教务处和院(部)对新开课教师进行全面评价后,新开课教师仍不能很好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很差,可撤销其独立讲授课程的资格,重新参加培训或建议调离教师岗位。

二、开新课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适应工作的能力,鼓励教师开新课,为保证所开新课的教学质量,对开新课作如下规定。

(一)所开新课必须符合本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需要且为我校其它系(教研室)从未开设过的课程。

(二)开新课前教研室应先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组织同行专家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报教务处审批。论证报告应包括:

1.该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与作用;

2.新课的教学大纲是否完备,学时分配是否合理。拟选教材或自编讲义的编写提纲是否合适;

3.实验条件是否具备;

4.任课教师是否合格;

5.该课程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

论证报告须有论证专家和主管教学的院(部)长签字。

(三)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开课前必须写出三分之二以上讲稿,经系(教研室)主任检查,认为质量合格,并须在本系(教研室)对重点或难点部分进行两次试讲。系(教研室)就教师试讲情况以及课程情况给出意见;所在院(部)根据系(教研室)的意见,写出资格审查意见,经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论证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四)所开新课经教务处批准后,下达教学任务书。

西安工程大学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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