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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3-11    点击量:

西安工程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之规定,设立西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西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履行学校下达和委托工作的机构。业务上接受陕西省学位办公室的领导。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可设名誉主任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2人,委员若干。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应居国内外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学位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审定并作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制订导师遴选条例,或者与学位相关的重要改革方案;

(三)审批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或决定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四)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学位(学士、硕士等)的决定;

(六)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审定学校学位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须进行换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退休、离职、调离相关岗位、调离学校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不能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亦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级学科及学院的行政机构成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导师代表等7至15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须是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院长兼任),秘书1人(秘书可由委员兼任,亦可由不是分委员的研究生工作秘书担任),成员若干。分委员会成员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第十条 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已独立招有本科生,或者独立招有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有7名及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有关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初审;

(二)审核有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审核有关学科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课程设置;

(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硕士点(含专业学位点)、博士点;

(五)选聘本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含企业外聘人员),初审导师的年度上岗资格;

(六)负责研究生的师生互选工作;

(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对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九)负责校学位委员会以及上级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届满须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退休、离职、调离学校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凡出国或病休一年以上以及不能承担学位评定委员工作的成员亦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由教务处长、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分别负责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评定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受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事宜;

(三)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报送授予硕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四)负责整理学位答辩材料及档案;

(五)受理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

(六)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七)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八)上级学位办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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